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人数为九至十三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实验室采取通讯方式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纪要及学术简报,使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常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推动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


第八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