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阳发布时间:2021-04-21浏览次数:30

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二章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和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鼓励学科交叉和团队联合攻关,积极促进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在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强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加强与国内其它优势研究单位及国际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第五条 实验室领导职责 

      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提出实验室的总体定位、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努力建设一支学科交叉、结构合理、团队协作的高水平学术队伍;积极推动和组织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促进实验室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接受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定期向学术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实验室办公室职责  

      负责实验室各项具体行政事务性工作,确保实验室的顺畅运行。具体工作包括:草拟实验室规章及提出各类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上级部门评估考核工作与年度报告工作;组织相关会议;实验室各平台、课题组运行管理指导、检查;落实课题负责人管理与考核;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管理;对实验室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平台、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实验室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公众开放活动;实验室网站建设;建立文档资料库做好保存及归档工作等。

      第四章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委。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评估后换届,换届结果报送市科委。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得兼任同一类型的省部级以上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架构为:实验室领导、实验室办公室、实验室各研究中心。在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实验室整体运行,各研究中心在重点实验室统一规范指导下,由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团队,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开放课题每年根据研究方向与内容进行招标,经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立项,开放课题管理参照《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办法和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规章及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规范有序的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严格遵守《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办法和管理条例》的规定,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办法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心理健康与危机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